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大通区****,个体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因本院对其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次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害人沈某某向其在互联网上结实的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提出借款10000元,巩某某实际借给沈某某8000元,二人约定一个月后偿还本金8000元,利息2000元,并签订了一张20000元的虚高借条。2018年3月至4月,巩某某多次致电沈某某索要债务无果。2018年5月,巩某某两次带领王某某、朱某某(已死亡)至位于田家庵区**小区的沈某某家中向刘某某(沈某某妻子)讨债,无果后三人又至田家庵区****的沈某某母亲祝某某工作地向祝某某讨债。三次讨债过程中巩某某对沈某某的家人进行滋扰、威胁、辱骂,王某某和朱某某则在旁为其壮声势,有其他群众在旁围观。刘颖、祝宏香为沈某某分别偿还债务500元、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矛盾,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得到化解。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系坦白,案发后能够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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