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皖K2****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渭西路行驶至相城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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