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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7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内**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超市内,多次盗窃金针菇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18元。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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