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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路**弄**号**超市西侧,用歪配钥匙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评估,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52元。

案发后,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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