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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献县**乡****号。2012年9月3日因抢劫、抢夺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份,巩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等人在深州市**村泽**原油井内盗窃原油2.22吨,价值人民币6375.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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