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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横岗上围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甲(另案处理)虚构只要缴纳人民币58元购买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就能成为中国物联网股东,在中国物联网开网后,每月将给会员分红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群层层发展下线。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建立微信群宣传“中国物联网分红卡”项目,发展下线会员1,045人,其中缴费会员828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024元。

2020年4月11日,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横岗上围北区**号**室抓获。

1.物证: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

图等;

3.证人许某乙、聂某某、马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巩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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