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住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平遥县古陶一中后勤人员,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平遥县古陶镇南城委员会与平遥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武庙复原古建筑修缮施工合同,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受法人代表乔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在施工合同上签名。后**公司将该工程交给其下属的武庙复原分公司施工。2019年3月,**公司武庙复原分公司冀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将武庙油漆彩绘复旧工程承包给没有古建筑工程资质的晋中**装饰有限公司实际**张某某,张某某又雇佣安某某(另案处理),由安某某负责该工程的用人施工。在武庙油漆彩绘复旧工程期间,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出于个人关系为冀某某在武庙复原工程中从事进料合同把关、票据审核事务。
2019年5月30日中午时分,安某某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对武庙正殿屋顶的西南角的构件插飞进行做旧操作,因使用液化气喷枪进行明火做旧操作不当,引发武庙正殿火灾,过火面积约为59.8平方米,导致武庙正殿烧毁,东碑廊、西碑廊以及献殿轻微过火。
在该工程施工中,安某某、张某某、冀某某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审批使用明火情况。经平遥县应急管理局认定,“5.30”武庙一般火灾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根据平遥文物局关于武庙有关情况的说明,武庙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平遥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武庙正殿火灾的起火原因为刘某某使用液化气喷火枪对武庙正殿的飞檐进行碳化做旧处理时,未彻底冷却降温,该处木料处于阴燃状态,进而转变为明火燃烧状态,导致火灾发生。根据平遥县武庙烧毁价值的评估咨询报告,被烧毁的平遥古城武庙正殿以及过火的献殿等处的损毁价值为339.064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在**公司和武庙复原分公司中并不担任任何职务,只是出于个人关系,为**公司、武庙复原分公司从事合同把关、票据审核等事务, 在武庙复原工程作业中,在案证据证实巩某某是否具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认定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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