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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交通肇事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分宜县**公司环卫车司机,住江西省分宜县**自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勇,男,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邓某某的近亲属刘某某、被害人钟某某、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邓某某的近亲属刘某某、被害人钟某某、黄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驾驶一辆银白色无号牌奇特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沿分宜县开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物大道与湖东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钟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搭乘被害人邓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红色金利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钟某某、黄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因受伤被送至分宜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并传唤于2020年8月12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7月31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8月10 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钟某某、黄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邓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钟某某、黄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赔偿款已全部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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