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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张卡号为62599600******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进行刷卡消费,截止至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某某某恶意透支该信用卡50128.26元人民币。经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巫某某催讨欠款,但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本息。被告人某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代其归还某某某透支本息共计陆万贰仟捌佰元整(628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家属在起诉前已代其归还本息,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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