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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MHW****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季华东路出发,途经季华路,至禅城区季华六路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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