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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大厦**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4mg/100ml)驾驶一辆粤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悦港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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