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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社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驾驶一辆“川A ***** 学”号小型轿车教练车往同安路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锦绣路与同安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局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巫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犯罪嫌疑人巫某某当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3.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犯罪情节轻微,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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