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M*****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清庙村行驶至三岔街道简三路27公里至35公里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09mg/100ml和104.4mg/100ml。经查,巫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D证。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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