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7********,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自贡市**院保卫处工作,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1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驾驶川CJ****小型轿车从华商“味道老家”餐馆方向沿紫薇路往水岸豪庭方向行驶,22时16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水岸豪庭门前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主动停车配合交警检测。经交警现场对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液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指纹卡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⑦挡获经过说明;
二、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现场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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