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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淮土镇**村***号,住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塅**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宁化县翠江镇皇家公馆三楼零伍派对酒吧上班,期间被害人吴某某与其朋友到该酒吧喝酒,喝酒过程中因与邻桌客人发生纠纷被酒吧管理人员钱某某和工作人员巫某某、张某某等人劝离现场,钱某某在劝离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某在皇家公馆一楼出门左侧转角处将钱某某绊倒,钱某某被绊倒后起身时又被吴某某踢了一脚倒地,钱某某起身后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打了吴某某的额头一棍;张某某得知其老板钱某某被打后,为泄愤用左手掐着吴某某的脖子,右手持伸缩棍朝吴某某的左侧脖颈部打了一下,又用伸缩棍朝吴某某的左侧头部打时被吴某某右手挡住,再用伸缩棍朝吴某某的的后脑勺打了一下;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旁看见张某某用伸缩棍殴打吴某某,自己也上前右手持伸缩棍朝吴某某的左侧后颈部打了一下,再用伸缩棍朝吴某某的大腿打了一下;随后张某某继续上前用伸缩棍朝吴某某的右耳根至后脑勺部位打了一下,又用伸缩棍朝正后脑勺打了一下。被害人吴某某被殴打后头部受伤流血,现场群众报警后民警出警。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希望对巫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报警登记、警情详情、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谅解书、扣押决定书、伤情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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