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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5********,壮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祥兴街87号东北侧路段垃圾堆放处,因垃圾倾倒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力作用形成,造成盆骨2处以上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花都区**镇**村**街**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人民币并取得其谅解。

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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