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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屋。因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9日、23日,先后三次到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498号盒马鲜生超市广百新一城店内,采取结账时故意漏扫码的方式,盗窃该店内公仔点心、饺子、果汁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共价值人民币418.8元)。同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盗窃得手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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