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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47********,出生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壮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南宁市江南区,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去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号福利彩票店内买彩票时,看到被害人傅某某的iphone 8 plus手机放在店门口桌面上,遂趁其不备将该手机盗走。2019年3月4日,某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买彩票时被傅某某报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iphone 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历材料、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傅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真诚悔罪,本案赃物已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本案符合最高检《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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