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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吴某甲的丈夫吴某乙于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巫某甲伙同同案人巫某乙(在逃)于2017年5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以能帮忙被害人吴某甲找关系释放吴某乙或减轻吴某乙刑罚及找关系需要花钱为借口,多次对被害人吴某甲实施诈骗,先后共诈骗被害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207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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