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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木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某某·托,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2271,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现住该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木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32取保候审。

本案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巴某某·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0时54分,木垒县**乡南沟村阿某某度假村门口,巴某某、叶某某等人饮酒时,巴某某与叶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巴某某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在叶某某面部砸了一下,造成叶某某左侧眼眶骨折、鼻骨线性骨折、一颗牙齿缺损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左侧上颌窦前壁、后外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性视网膜出血、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线性骨折、牙齿损缺1枚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巴某某·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托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木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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