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大街**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30分许,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中华大街与新华路交口处,与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因别车发生争执,后白色现代驾驶员报警,110警务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移交新华交警大队处理,新华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对巴某某进行酒后检测,抽取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5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