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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 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90********,蒙古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嘎查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小区**号楼**单元****侧。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时许,巴某某与朋友在甘旗卡镇一家农家菜馆吃饭饮酒,22时左右喝完酒驾驶吉利牌小型轿车(辽A*****),由甘旗卡镇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甘旗卡村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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