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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鄂托克前旗昂素镇“宴江大酒店”门前停车位出发,沿昂素镇昂素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昂素街道十字路口右拐,至“巴日太琴行”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3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8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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