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73********,藏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藏CK****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乃东区辖区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湖北大道时被乃东区公安局民警查获。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带至乃东区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40mg/100ml。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等情节,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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