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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88********,维吾尔族,个体,中专文化,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北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酒后驾驶新K3****号小型轿车,从高昌区***乡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12线****公里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mg/100ml。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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