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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与朋友在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嘎查姐妹烧烤店喝酒,期间发生争吵,巴某某驾驶号牌为蒙******号白色桑塔纳轿车送走一起喝酒的两人后回到烧烤店,莫达木吉边境派出所要求巴某某配合调查,巴某某跟在警车后行驶至莫达木吉边境派出所后被移交给新左旗交警大队。经鉴定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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