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9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巴林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巴某某在上报国家农作物补贴时,向**苏木**嘎查书记额某某补报了40亩玉米、35 亩大豆、70 亩杂粮杂豆补贴。巴某某2018年并未种植农作物,实际虚报了40 亩玉米、35 亩大豆、70亩杂粮杂豆并享受多报的补贴款13143.25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申报农业补贴款时,巴某某在没有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下向**苏木**嘎查书记额某某虚报了40亩玉米、35 亩大豆、70 亩杂粮杂豆补贴。多得农业补贴款13143.25元。至2019年4月17日,巴某某将多得的农业补贴款13143.25元全部退还。2020年1月8日巴林右旗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巴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至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农业补贴款13143.25元,数额较大。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已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将骗取的农业补贴款全部退还,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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