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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博乐市****小**号楼**单元**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博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巴某甲与被害人巴某乙等人在博乐市文化路泰山巷人工湖西北角的凉亭下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巴某甲与被害人巴某乙因喝酒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巴某甲用手推搡巴某乙让其离开,致使被害人巴某乙从凉亭台阶边沿处仰面躺倒在地,头枕部撞击水泥地面,被害人巴某乙艰难起身后离开,被害人巴某乙随后摇摇晃晃欲扶石凳时未果,摔倒在草地上,头部撞击在草地上,后被害人巴某乙起身但未离开现场周边,于次日7时40分许,群众胡文林路过凉亭东面人工湖北侧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巴某乙,120到达现场确认被害人巴某乙已死亡。经鉴定,博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8)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巴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博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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