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72********,政治面貌:群众,民族:藏族,文盲,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乡**村,住甘孜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甘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我院对被不起诉人作出取保候审续保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甘孜县**乡村民巴某某向甘孜县茶扎乡派出所主动上交仿半自动步枪一支。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枪支进行鉴定,结果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歩机弹的非军用、非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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