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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嫌疑人巴某某的叔叔泽称(已故)有一支改装的半自动步枪,一直由泽称持有,巴某某不知情,2019年泽称去世前将该改装半自动步枪交于巴某某,巴某某知道持有枪支属于违法,但是基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上交,直到202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宣传中,犯罪嫌疑人巴某某主动将该枪支主动上交巴塘县公安局拉哇派出所。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鉴(痕)字(2020)20268号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案情,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上交的枪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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