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68********,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接到犯罪嫌疑人巴某某的投案,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并主动上交一支小口径步枪(枪身编号:39355),犯罪嫌疑人巴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来源于三十年前到青海省曲麻莱县打工的时候用工钱与老板交换的,其后一直将枪支藏于家中,从未使用,此次上交无子弹。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枪支,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巴某某非法持有的长枪(枪身编号:39355)由德格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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