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性,1980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80********,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住那曲市色尼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色尼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经色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我院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2时许,布某某驾驶藏EG5582小型轿车,从那么切乡驶往班戈大桥方向,当车行驶至国道317线1990KM+700M处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出有效路面,造成驾驶人布某某,乘车人珠某某,米某某,旦某某受伤和乘车人久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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