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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博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面包车沿博爱县中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重阳路口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布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87mg/100ml。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9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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