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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2********,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酒后驾驶蒙DV****号小型汽车从红山区阳光家园小区出发, 沿昭乌达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昭乌达桥北侧与振兴大街交叉口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 89.17mg/100m1,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布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布某某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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