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0051982********,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琼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藏CG****皮卡车从乃东区泽当镇民族路体育场对面巷子内行驶至体育场东门,因行人报警被乃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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