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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蓝色两轮摩托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呼格吉勒街由南向北驾驶至阳光家园西门附近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44mg/100ml。到案后布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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