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刑不诉〔2020〕3号

不起诉人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2331983********,藏族,大学本科,桑日县**局**中心主任、科协主席,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桑日县,住西藏山南市桑日县**镇**嘉园**栋**单元**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桑日县公安局桑日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韶华,桑日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西藏桑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酒后驾驶藏CE0***号小型越野客车前往桑日县**嘉园途中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布某某2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7mg/100ml。经鉴定,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7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钥匙、行驶证和驾驶证移送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