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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挪用公款案)_西藏昌都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昌都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综合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132196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村党支部**、村委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洛隆县,住洛隆县******组,无前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洛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917日被洛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洛隆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一次退回洛隆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洛隆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   

洛隆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洛隆县孜托镇**村修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集中安置点民居建设共40户,资金筹措计划中需要个人筹资每户7万元。2015年**镇党委**次某某、原党委**、**张某某及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分房时,一致决定每套房子要先交2万元定金,会上要求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负责收取每户的个人筹资。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在村民自筹资金保管期间,2018年5月31日,将已收到的自筹资金60万元未经村“两委”批准,擅自借给**行政村农牧民施工队老板向某某用于资金周转。2019年1月18日,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40万元归还至布某某农行卡号62284138745********中,2019年1月19日,向某某将16.5万元以现存方式存入布某某的农行卡62284138745********中,2019年1月20日向某某将3.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布某某,挪用时间231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任洛隆县**镇**村村委会**期间根据**镇政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的决定,协助**镇政府收取**村村民新农村建设自筹资金,在保管自筹资金期间,布某某将其中60万元借给其朋友向某某使用。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用银行卡给向某某银行卡转账的具体数额、转款时间及款项转回布某某银行卡上的具体数额及转款时间,无其他任何客观证据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向向某某借出的60万元为公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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