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8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与韩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韩某某殴打布某某,后布某某持水果刀将韩某某身体扎伤。经文审鉴定: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韩某某对布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谅解的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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