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200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新疆伊宁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3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在“全民养龙”游戏微信群内得知被害人艾某某因在“全民养龙”游戏推广下线中被骗,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遂通过微信(微信昵称:sekiboy)添加被害人艾某某为好友。并告知其可以帮被害人艾某某追回被骗的财物。
2020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帮被害人艾某某追回了被骗的10000元钱,取得了被害人艾某某的信任。随后,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谎称自己朋友儿子生病,没钱看病为由从被害人艾某某处骗取了5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又以可以购买到“全民养龙”高级游戏账号为由从被害人艾某某处骗取了150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布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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