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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布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村民委员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9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于2017年7 月20日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从亮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冯东留购买毒品,冯东留安排犯罪嫌疑人周瑞和李从亮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每颗价格18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后犯罪嫌疑人李从亮和布某某租借一辆云F*****黑色福特轿车,从通海县到红塔区。当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瑞驾驶云******红色尼桑车至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门前路段,将随身携带交易的20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该处42号电杆旁绿化带内。16 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从亮在犯罪嫌疑人周瑞驾驶的轿车里,分别通过现金支付16000元及微信转账10000元到周瑞手机微信钱包,正准备微信再支付10000元人民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同日18时10分许,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门前上段路边第42号电杆旁的绿化带内,发现一个软玉溪香烟外壳,从该烟盒中查获一坨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6.9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从布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2部依法应当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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