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1〕Z39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6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主动到盖玉乡派出所供述家中有枪的事实及藏匿枪支的地点,民警根据供述在布某某家的一楼的墙角处找到一支无枪号的仿64式手枪依法提取、扣押。该枪系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哥哥布某某赠予的,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一直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后经过法宣主动上交。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对自己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枪1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具有自首情节)、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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