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布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70********,藏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现住新龙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新龙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新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布某某所持有的仿54式手枪为其已过世的父亲所遗留的枪支,现布某某已主动上交该枪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所携带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枪支已被扣押。

被不起诉人布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到新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布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枪支系新近获得并经常使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枪一支由新龙县公安局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