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巷**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在射洪市沱牌镇其妹夫徐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沿国道247线行驶途中,被射洪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并进行检查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随即将其带至射洪市沱牌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抽取样血样并按程序送检。
2020年6月1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被不起诉人帅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1.4mg/100mL。被不起诉人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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