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路**村**号**号楼**单元**号,住单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帅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御捷牌电动四轮轿车沿白云路由北向南行到白云路与胜利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帅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所驾驶车辆属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范畴,帅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实施行为时驾驶车辆系行政部门未严格管理的低速电动轿车,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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