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师某甲伙同师某乙自2019年6月至今在无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0号院2楼**门**室内通过从网上购买税控盘和空白发票,给他人开具发票,经查,共开具发票170余张,涉及发票金额5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后犯罪嫌疑人师某甲、师某乙被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师某乙不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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