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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路**号。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5时44分,犯罪嫌疑人师某某驾驶苏C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宋楼镇环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潘杨庄村段,碰撞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师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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