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南宁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麒麟区珠街街道**村的一个葡萄园吃饭饮酒后,先由其妻子秦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师某某往麒麟区**花园住处方向行驶,因为对道路不熟悉,当行驶约100米左右后,师某某就换下秦某某驾驶该车继续行驶,当行至**花园门口处时被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出租车挡住道路,师某某与该车司机袁某某发生争执,袁某某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将师某某查获。经鉴定师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1.55mg/100ml。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