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8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座(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分局**派出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0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黑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体育场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8.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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