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83********,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住新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3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S****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G108国道由新津县向邛崃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G108国道2283公里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挡下检查。
经鉴定,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3.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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